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9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彥良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彥良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彥良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含其前科素行),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709號被 告 林彥良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彥良依規定為應受徵集之陸軍常備兵,本應於民國114年3月7日入營,於114年2月18日後某時,經家人收受徵集令並轉告後,竟意圖避免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未入營。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彥良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本案犯行。坦承有收到徵集令,但因為當時在通緝就沒有去報到等情。 2 高雄市三民區妨害兵役案 件調查表、陸軍常備兵役 軍事訓練e0220梯次徵集 令、役男交接名冊、戶籍 資料、林彥良之通緝簡表 ⑴徵集令由家人簽收但被告未報到之事實。 ⑵被告於113年8月1日至114年3月17日通緝中。
二、核被告林彥良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胡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