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0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彥君上列被告因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0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歐彥君犯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歐彥君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以1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駱思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048號被 告 歐彥君 (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彥君於民國113年3月13日2時許,因其配偶患病而由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第一中隊十全分隊據報駕駛救護車載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急救時,一同乘坐救護車陪同前往。詎歐彥君明知身著消防救護制服並駕駛救護車之A02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且屬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竟基於公然侮辱、妨害公務及妨害緊急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業務之犯意,於上開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高醫急診室門口,先徒手朝A02之頭部揮打(未成傷),並強拉A02之衣領,後續又有朝A02辱罵「幹你娘」、「他媽的」等語,以此等強暴及非法手段妨害A02執行前述公務及救護業務,並足以貶損A02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嗣經A02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歐彥君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歐建新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派遣令、勤務分配表、現場密錄器影像畫面、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本署勘驗筆錄等資料在卷為憑,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以行為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即屬當之;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意旨可參)。次按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其主要保護法益係醫療院所執行醫療業務,或其他醫療輔助業務之人員能順利執行醫療業務,以及醫療院所內病患不受侵擾之權利。而此處所稱強暴、脅迫即應與刑法妨害公務及強制罪等類似規範條文定義為相同之解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3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歐彥君出手揮打告訴人A02之頭部並拉扯告訴人之衣領,並朝告訴人辱罵前開言詞,顯已係以強暴手段之有形力及辱罵之非法方式施加於告訴人之行為,應已該當上開規定之強暴及非法方法之行為;且告訴人係案發當日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第一中隊十全分隊執行救護勤務駕駛救護車之隊員,屬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而被告以前揭方式所為強暴及非法行為,已達妨害被害人執行醫療救護及公務執行之程度,甚為明確。固核被告前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非法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駱 思 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