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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1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1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依蓮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續字第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宋依蓮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定義之親密關係伴侶」、第5行之「跟蹤」刪除、第8行「1時7分間」更正為「1時9分間」;證據部分「證人即告訴人楊○富之證述」更正為「告訴人楊○富出具之告訴狀」;另補充不採被告宋依蓮辯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宋依蓮固坦承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楊○富之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是他先傳訊息給我,我才回他訊息云云。然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知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70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所載內容(下稱系爭保護令)(偵二卷第37頁),而觀諸系爭保護令,被告不得對告訴人楊○富為任何騷擾、接觸、通話、通信行為(他一卷第37頁),被告既已知悉法院保護令裁定之內容,仍對告訴人為發送訊息通信之行為,自屬違反保護令,至其行為時之動機、目的為何,當無礙於其違反保護令犯行之成立,是被告前詞所辯,尚非可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續字第109號被 告 宋依蓮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偵查,嗣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依蓮與楊○富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宋依蓮前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706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楊○富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楊鈞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詎宋依蓮明知上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2月29日2時21分至113年3月5日1時7分間,在不詳地點,以iMessage接續傳送「你是怎麼了?你今天要記得去開庭」、「蠻牛關你什麼事了」、「約出來說吧」、「你敢約蠻牛嗎」、…、「白的黑的都要抓你了」、「你好自為之」、…、「你是什麼咖」、「你是被任何一位大哥唾棄的小弟而已,你現在是跟誰的,報上名來」、…等訊息給楊○富,以此方式對楊○富為通信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楊○富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宋依蓮於偵訊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楊○富之證述。

(三)臺灣高雄及少年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70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手機對話紀錄擷圖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威呈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