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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1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1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詠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82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0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楊詠翔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下列之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起訴書附表一、二,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一、二。

二、起訴書之「劉鎔」均更正為「劉鎔瑜」。

三、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詠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院卷第

131、132頁)

貳、量刑說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一、正值壯年,卻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對高中同學施行詐術而獲取財物,對他人財產權缺乏尊重,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所為實屬不該。

二、除本件外,另曾經法院判處詐欺、刑事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

三、於偵查中一度否認,惟嗣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復曾與告訴人劉鎔瑜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偵卷第165、167頁),犯後態度非全然無可取。

四、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暨生活狀況(涉個人隱私,詳卷)之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沒收部分:

一、被告本件詐得新臺幣55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而其固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已如前述,惟迄未給付分文,業經告訴人陳述明確(偵卷第195頁),自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日後若依上開調解筆錄賠償告訴人,檢察官於執行時,即應依法扣除該金額,附此敘明。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陳文哲、張媛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件金融帳戶簡稱對照表編號 帳戶申登名義人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簡稱 1 張君豪(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張君豪中信帳戶 2 楊善音(原名楊善茵,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000000000000號 楊善音中信帳戶 3 王嬿瑜(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000000000000號 王嬿瑜中信帳戶 4 楊詠翔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 被告郵局帳戶附表二(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存款時間、金 額及匯/存入帳戶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金 額及匯入帳戶 (第二層帳戶) 說明 1 劉鎔瑜(提告) 緣劉鎔瑜於111年11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聊天,過程中提及與男友分手一事,被告即對劉鎔瑜佯稱:可介紹認識之法師為其做法事,使其與男友復合,惟需透過被告聯繫及交付款項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劉鎔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陸續匯/存入右列款項,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1年11月20日16時2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3分,逕予更正)、5,000元、張君豪中信帳戶 111年11月20日16時35分許、1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2 111年11月20日16時32分許、5,000元、張君豪中信帳戶 3 111年11月22日1時3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1日22時16分,逕予更正)、13,000元、張君豪中信帳戶 111年11月22日9時54分許、13,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4 111年11月24日1時4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3日21時47分,逕予更正)、10,000元、張君豪中信帳戶 111年11月25日1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24日22時47分,逕予更正)、1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5 111年11月26日13時59分許、10,000元、張君豪中信帳戶 111年11月26日22時34分許、1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6 111年11月28日18時18分許、3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告訴人存摺備註:包包 7 111年12月17日22時39分許、3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8 嗣被告屢次以「法師」名義,在未談妥法事項目及金額情形下,要求劉鎔瑜付款,劉鎔瑜因認債務壓力過大不欲繼續進行,要求被告轉告「法師」終止法事,被告即對劉鎔瑜佯稱:法師稱半途終止恐有負面影響,需補齊所有款項,未進行部分再以退款方式退還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劉鎔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陸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1年12月25日13時32分許(起訴書誤載112年,逕予更正)、25,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9 112年1月15日19時31分許、20,000元、王嬿瑜中信帳戶 本筆款項作為被告返還對王嬿瑜之欠款用 10 112年1月16日2時19分許、10,000元、楊善音中信帳戶 112年1月16日18時11分許、19,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12年1月16日15時8分許、25,000元、楊善音中信帳戶 12 112年2月11日8時10分許、2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13 112年2月13日18時55分許、3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14 112年2月15日0時4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時58分,逕予更正)、15,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15 112年2月21日19時22分許、7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16 112年3月1日13時25分許、37,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17 112年3月1日18時0分許(起訴書誤載113年,逕予更正)、5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告訴人存摺備註:本金70萬 18 112年3月5日20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113年,逕予更正)、5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告訴人存摺備註:本金總70萬 19 112年3月10日13時58分許(起訴書誤載113年,逕予更正)、3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告訴人存摺備註:3/13匯回來 20 112年3月15日1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113年,逕予更正)、1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21 112年3月17日22時27分許(起訴書誤載113年,逕予更正)、3,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22 112年4月2日21時27分許(起訴書誤載113年,逕予更正)、2,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告訴人存摺備註:約定測試 23 被告於112年4月3日13時4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iMessage對劉鎔瑜佯稱:因劉鎔瑜之帳戶為問題戶,致轉帳交易失敗,需用被告之帳戶代收,惟需湊足1萬元匯款予「法師」,翌日才能匯還,其可幫忙代墊2,000元,故劉鎔瑜再匯8,000元即可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劉鎔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4月3日19時33分許(起訴書誤載113年、19時32分,逕予更正)、8,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告訴人存摺備註:約定測試 24 嗣劉鎔瑜於112年4月4日發現款項均未入帳而詢問被告後,被告佯稱:款項已匯還,待銀行開門營業後每天均會入帳20萬元云云;其後劉鎔瑜反應仍未收到任何款項,被告另誆稱112年4月17日要拿現金至劉鎔瑜工作地點(新竹)還款,惟需再匯1萬元,才能一次三總退款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劉鎔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4月10日22時22分許(起訴書誤載113年,逕予更正)、1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告訴人存摺備註:4/17還60 25 被告復於112年4月11日對劉鎔瑜佯稱:其會於相約之前1日(即112年4月16日)先帶「法師」北上新竹,要求劉鎔瑜支付住宿費用5,000元,並要求劉鎔瑜返還其先前代墊之2,000元(參附表二編號23)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劉鎔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4月11日20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113年,逕予更正)、7,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告訴人存摺備註:2000還楊的 26 被告於112年4月15日17時許,透過通訊軟體iMessage對劉鎔瑜佯稱:因劉鎔瑜之帳戶一直顯示為警示戶,需先匯款解除約定,其會馬上領出來以現金存款返還劉鎔瑜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劉鎔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陸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4月15日20時21分許、1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告訴人存摺備註:取消約定-2 27 112年4月16日19時26分許、20,000元、被告郵局帳戶 告訴人存摺備註:取消約定-終 被告合計詐得款項: 555,000元卷宗標目與代號對照表卷宗標目 簡稱 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20019231號 警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825號 偵卷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143號 審卷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4號 院卷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171號 簡卷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8825號被 告 楊詠翔上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詠翔係劉鎔之高中同學,於民國111年11月間因得知劉鎔與男友分手,認有機可趁,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向前妻楊善音(原名楊善茵)、友人王嬿瑜、張君豪(楊善音等3人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以還款或借用帳戶之理由,取得如附表一之帳戶使用;復向劉鎔誆稱:可以協助安排作法事讓渠與男友復合,但必須要先匯款,且若未按期匯款,之後法事沒完成可能會出事云云,後續又誆稱:如要退款法事費用,必須先給付款項始能退款云云,致劉鎔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指定帳戶內。楊詠翔再指示王嬿瑜、張君豪、楊善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提領款項或轉匯款項以交付予楊詠翔,或作為楊詠翔之還款。嗣因楊詠翔遲不還款,劉鎔始悉受騙,報警處理,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鎔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詠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有自己或他人之帳戶,收受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之事實。 2.坦承告訴人劉鎔曾為了支付法事費用,而匯款至其名下之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3.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辯稱:伊與劉鎔有借款關係,劉鎔匯入的款項是借款之用。又伊有幫劉鎔找到「小康」作法事,「小康」也有用伊的手機跟劉鎔聯繫,伊沒有騙劉鎔云云。 2 告訴人劉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以找人幫忙作法事讓告訴人與男友復合、須先匯款才能退還法事費用、因帳戶變為警示帳戶,為確認而須匯款為由,向告訴人詐取款項之事實。 3 告訴人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資料、對話內之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證明被告有以找人幫忙作法事讓告訴人與男友復合、須先匯款才能退還法事費用、因帳戶變為警示帳戶,為確認而須匯款為由,向告訴人詐取款項之事實。 4 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被告名下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告訴人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所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被告所為上開詐欺行為,係對同一人於密接時間所為,侵害法益相同,顯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另認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向告訴人誆稱:可以協助安排作法事讓渠與男友復合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因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云云。惟查:

㈠查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就111年12月10日、111年12月11日

所匯的這2筆款項,當時被告要我匯款給他,但沒有告知我給他錢的理由,他也有說錢會還我,這部份款項應該跟法會沒有關係等語。另觀諸告訴人與被告的對話紀錄可知,被告要求告訴人匯款時,告訴人有向被告詢問該筆款項是要給被告阿伯,或是被告自己要用,被告則回覆係自己要用等情;又觀諸告訴人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可知,告訴人在上開2筆款項之備註欄中記載「借朋友」、「月底前總還5萬」等詞,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銀行交易明細在卷可佐,堪認該2筆款項應係作為被告借款之用。

㈡又被告係告訴人之高中同學,且雙方於借款當時有頻繁之聯

繫,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可佐,顯見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一定程度之信賴關係,告訴人應可預見借款予被告有無法如期清償之風險,卻仍基於與被告間之信賴關係,並考量被告之一切情形後,決定承擔借錢之風險,要難為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告訴人亦無陷於錯誤之可言。再佐以被告並不否認與告訴人間有借貸關係,益徵被告於借款之初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縱使被告嗣後就其所負債務不為履行,仍為民事上問題,尚不得僅憑被告債務不履行之情事,遽而推定被告於負債之初,即有詐欺之故意。

㈢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應與前開起訴部分為接續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恒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簡哲宏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帳戶所有人 交付之帳戶 1 王嬿瑜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張君豪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楊善音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方式 轉匯金額 轉匯帳戶 備註 1 劉鎔 作法事復合 111年11月20日16時23分 5,000 張君豪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0日16時35分 轉匯 10,000元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劉鎔 作法事復合 111年11月20日16時32分 5,000 張君豪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同上 3 劉鎔 作法事復合 111年11月21日22時16分 13,000 張君豪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2日9時54分 轉匯 13,000元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劉鎔 作法事復合 111年11月23日21時47分 10,000 張君豪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22時47分 轉匯 10,000元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劉鎔 作法事復合 111年11月26日13時59分 10,000 張君豪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6日22時34分 轉匯 10,000元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劉鎔 作法事復合 111年11月28日18時18分 30,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7 劉鎔 作法事復合 111年12月17日22時39分 30,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8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2年12月25日13時32分 25,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9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2年1月15日19時31分 20,000 王嬿瑜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該筆款項作為楊詠翔返還王嬿瑜欠款使用 10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2年1月16日2時19分 10,000 楊善音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16日18時11分 轉匯19,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2年1月16日15時8分 25,000 楊善音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同上 12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2年2月11日8時10分 20,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13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2年2月13日18時55分 30,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14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2年2月15日1時58分 15,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15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2年2月21日19時22分 70,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16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2年3月1日13時25分 37,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17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3年3月1日18時0分 50,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18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3年3月5日20時49分 50,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19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3年3月10日13時58分 30,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20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3年3月15日1時49分 10,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21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3年3月17日22時27分 3,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22 劉鎔 須先支付款項始能退法事款項 113年4月2日21時27分 2,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23 劉鎔 因劉鎔帳戶有問題,匯錢才能交易成功 113年4月3日19時32分 8,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24 劉鎔 匯款後才能返還款項 113年4月10日22時22分 10,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25 劉鎔 匯款後才能返還款項、返還之前代為墊款2,000元 113年4月11日20時37分 7,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26 劉鎔 帳戶跳警示,須匯款辦理取消約定,才能匯款 112年4月15日20時21分 10,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27 劉鎔 帳戶跳警示,須匯款辦理取消約定,才能匯款 112年4月16日19時26分 20,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 x 合計騙取款項 555,000附表三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1 劉鎔 111年12月10日16時57分 20,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劉鎔 111年12月11日19時15分 30,000 楊詠翔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