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18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菳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12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51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邱菳鋐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第59頁);被告邱菳鋐於本院之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38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基於同一竊盜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法律上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一罪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事後亦與被害人成立和解,約定分期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害人因此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偵卷第89至90、103頁),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緩刑之宣告: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事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業如前述,堪認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茲併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為督促被告日後按期履行雙方協議之內容,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併予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履行調解筆錄即附表所示之負擔。倘被告日後未依附表條件履行賠償,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並得向檢察官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附此敘明。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本件被告業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約定分期賠償,為免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應履行調解條件之內容 被告邱菳鋐(原名邱士瑋)應依本院113年度雄司偵移調字第2422號調解筆錄內容給付被害人愛樂視訊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新臺幣伍拾萬元,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前給付完畢。 (二)餘款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被害人指定帳戶,共分為50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5日以前給付新臺幣貳萬元。 (三)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本判決前已給付部分無庸再重複給付)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121號被 告 邱菳鋐(原名邱士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菳鋐(原名邱士瑋)於民國113年5月至6月間,利用其擔任簡卉君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愛樂視訊有限公司高雄愛樂音響店店員之機會,其明知其職責僅為接待客戶、介紹商品,對店內商品並無持有及管理權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店內商品得手。嗣經簡卉君發覺失竊並報警處理,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愛樂視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卉君委由告訴代理人胡偉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菳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供述。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竊取如附表所示大部分商品,然矢口否認有何竊取附表編號14、19號(即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9號)、附表編號22、23號之商品云云,然亦自承無法提出購買證明等情。 2 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胡偉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並已發還告訴人之商品等、贓物彩色照片、警員偵查報告、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 佐證本案查獲過程及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利用其擔任音響店店員之時機,基於單一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日、同一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一罪。又被告與告訴人間已達成調解,並將首期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給付完畢,餘款100萬元則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5日以前給付2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有調解筆錄、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然考量被告初始否認竊取未經警方查扣之商品,嗣經訊問,始坦承竊取大部分之商品,又竊取商品眾多、告訴人損失不斐,調解分期期數過長等情,經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難認以緩起訴為適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吳政洋附表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總價、新臺幣) 備註 1 擴大機法國YBA PRE-550A 1臺 357500元 即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號(已發還) 2 CD播放機YBA CD4 1臺 134000元 即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號(已發還) 3 訊號線YBA DIAMOND RCA線 1.3米 1組共2條 20000元 即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號(已發還) 4 ANSUZ POWER SWITCH D-TC SUPREME 網路交換器 1臺 496000元 5 ANSUZ D2 電源線2米 1條 462000元 6 ANSUZ C2 電源線2米 2條 357000元 7 ANSUZ C2 數位線1米 1條 80000元 8 ANSUZ A2 電源線2米 2條 189000元 即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號(已發還) 9 ANSUZ A2 網路線2米 1條 34400元 即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號(已發還) 10 墊材ANSUZ Z2S 3顆 512000元 11 OYAIDE VONDITA-X 電源線 1.8米 1條 23100元 即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號(已發還) 12 電源供應器SILENT ANGEL F2 1臺 39000元 即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號(已發還) 13 網路交換器SILENT ANGEL N8 2臺 27800元 即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號(已發還) 14 串流擴大機SILENT ANGEL M1 8G 1臺 46500元 即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號(已發還) 15 串流機SILENT ANGEL M1t 4G 1臺 27800元 16 喇叭 SCANSONIC M5BTL 1臺 59900元 17 ANSUZ D-TC SUPREME 網路線 1條 277200元 18 英國NETWORK MOUN PRO 網路盒 1臺 66000元 19 英國NETWORK MOUN 網路線 1條 26600元 即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號(已發還) 20 YBA DIAMOND 喇叭線 1條 36800元 21 OYAIDE 純銀裸線 1條 不詳 22 OYAIDE 焊錫 1個 不詳 23 黑色電源線 1條 不詳 24 腳墊「SILENT ARGEL S28」 1盒 1700元 即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號(已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