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5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鐘瀞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7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鐘瀞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鐘瀞霈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詐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布蕾雙排禮盒25盒、藍莓布蕾25條、油飯八兩25盒、紅蛋50顆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7663號被 告 鍾瀞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瀞霈明知自己並無給付價金之資力,亦無清償之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日本幸福之丘洋果子工坊」(設高雄巿鳳山區武營路303號,負責人謝勝和)訂購布蕾雙排禮盒25盒、藍莓布蕾25條、油飯八兩25盒、紅蛋50顆等商品,價值合計新臺幣6,875元,致謝勝和陷於錯誤,同意其訂購,並於同年9月28日將上開商品寄運至臺南巿仁德區保學一街17巷5號由鍾瀞霈簽收。詎鍾瀞霈屆期並未依約清償價金,雖經謝勝和迭次催討,仍拒不付款,甚且搬遷居所並更換電話,謝勝和始悉受騙。
二、案經謝勝和訴由高雄巿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瀞霈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謝勝和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產品出貨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本案所詐得之上開商品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賠償或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