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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55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58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澐震

住○○市○○區○○路000號(高雄○○○○○○○○大樹辦公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79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43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澐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9行「再以之與林澐震介紹之不詳業務換現金3萬元後,當場交予林澐震」,補充為「再以之與林澐震介紹不知情之不詳業務換現金3萬元後,尤苓安當場將換得之3萬元交予林澐震」,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澐震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被告透過不知情之業務向告訴人詐得款項,為間接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以附件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騙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有調解意願,然因告訴人未出席調解而不成立,有本院114年11月6日刑事報到單在卷可佐,是本件犯行所生損害尚未獲填補。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學歷、工作、收入、家庭狀況(見本院114年10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詐得之新臺幣3萬元,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呂建興、王依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愉婷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3792號被 告 林澐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澐震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19時30分許前某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尤苓安急須貸款之機會,向尤苓安佯稱可幫忙其透過刷信用卡消費換取現金,待取得現金後再以無摺存款之方式繳納款項以提高信用評分云云,致尤苓安陷於錯誤,依約於112年10月24日19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澄清店,先以其國泰世華信用卡刷卡儲值價值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禮品卡,再以之與林澐震介紹之不詳業務換現金3萬元後,當場交予林澐震。嗣林澐震未依約定時間繳納信用卡款項,尤苓安始知受騙。

二、案經尤苓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澐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佯稱上開言論,並向告訴人收取3萬元之事實。 2、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因通緝在跑路之事實。 3、證明被告迄今未替告訴人繳納卡費亦未返還款項予告訴人之事實。 2 告訴人尤苓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有以上開方式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上開時地交付3萬元予被告之事實。 3 告訴人信用卡、112年11月份帳單明細 證明告訴人有於上開時間在家樂福澄清店刷卡3萬元之事實。 4 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1、證明被告確實有向告訴人收取現金3萬元之事實。 2、證明被告假借名義未替告訴人繳納信用卡款項之事實。 5 通緝簡表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已遭通緝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呂建興 檢 察 官 王依婷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