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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57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7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英策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施英策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06:00」更正為「06:30」、第7行車牌號碼更正為「MUK-3618」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施英策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149號被 告 施英策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英策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1時20分許,明知高雄市立瑞祥高中(地址:高雄市○鎮區○○路00號)之校園開放時間、區域已規定於校門口公告:「開放時間:1.平常日:早上05:00至06:00;下午17:30至20:00,2.例假日:早上06:00至18:00。3.寒暑假...開放區域:限於操場、跑道、戶外綜合球場。」,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其母名下機車)前往上開高中,並逕自從未關閉之大門進入校園,復走到教室區擅自開啟未上鎖之教室門進入教室內徘徊留置約30分鐘。嗣該校主任教官蘇士豪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影像,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立瑞祥高中校長莊訓當委由蘇士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英策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蘇士豪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車籍資料查詢頁面、高雄市立瑞祥高級中學114年10月21日高市祥中總字第11470926900號函文暨所附校門口公告之照片、網頁公告頁面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周 容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