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8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翊璋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2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翊璋犯未經許可持有模擬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模擬槍貳支(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114年」更正為「113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翊璋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模擬槍罪。被告自民國113年4、5月間某日起至114年3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持有本案模擬槍之行為,為繼續犯,應論以一罪。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含其前科素行),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本案模擬槍2支,經鑑驗結果確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4年9月23日高市警保字第11436544600號函在卷可稽(警卷第89至90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至其餘扣案物,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2927號被 告 蘇翊璋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翊璋明知外型類似真槍之構造,具有金屬材質之槍身、滑套及槍管,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模擬槍,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模擬槍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至5月間某日,向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下同)17500元購買模擬槍2支而持有之。嗣因蘇翊璋另案涉嫌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而於114年3月25日9時許,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居處及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扣得上開模擬槍2支(含空包彈4顆)。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翊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4年9月23日高市警保字第11436544600號函暨所附模擬槍檢視紀錄表、氣體動力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模擬槍照片、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等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嫌。扣案之金屬材質模擬槍2支(含空包彈4顆)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簡 婉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