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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52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2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瑩倫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字第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瑩倫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4至15行「足生損害於各不特定買家及NCC管制電信射頻器材之正確性」補充為「足生損害於各不特定買家、龍生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及NCC管制電信射頻器材之正確性」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審驗合格標籤代表產品經該委員會或委託之驗證機構審驗合格具備一定品質及資格。又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上登載虛偽之「CCAJ23LP49D0T2」審驗合格標籤式樣號碼,而以電磁紀錄態樣顯示在網頁,向不特定之網頁瀏覽者行使,使渠等得透過電腦等設備處理而顯示,該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所稱準特種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被告登載虛偽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號碼而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先就商品為虛偽標記,復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其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之罪,然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之餘地,併此敘明。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斷。

三、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含其前科素行),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204號被 告 陳瑩倫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瑩倫明知其所販賣之「移動隨身wifi分享器 」(下稱wifi分享器)未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或NCC委託之驗證機構申請審驗合格標籤,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及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間某日起,在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連結網際網路,以帳號「minicat7013」(店鋪名稱「銅板美衣NEW」)登入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本案wifi分享器之訊息,並在該拍賣網頁商品詳情「NCC認證字號」欄位虛偽標示「CCAJ23LP49D0T2」(此NCC檢驗字號為龍生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NCC申請並於112年11月21日審驗合格),用以表示上開商品經NCC檢驗合格,並將該偽造準特種文書向不特定買家行使,使瀏覽該網頁之不特定消費者誤認該商品係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而以此方式就該商品品質為虛偽之標示,足生損害於各不特定買家及NCC管制電信射頻器材之正確性。嗣經龍生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覺,報警處理,循線查出上情。

二、案經龍生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瑩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未自行申請「NCC認證字號」係於網路上搜尋後填寫之事實。 ⑵坦承本案犯行。 2 龍生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代表人郭茂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發現本案之經過 3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2月24日函附蝦皮會員帳號用戶基本資料、本案商品蝦皮拍賣網頁截圖、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 ⑴NCC認證字號「CCAJ23LP49D0T2」為龍生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申請。 ⑵陳瑩倫將「CCAJ23LP49D0T2」用於其販售之商品上。

二、核被告陳瑩倫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及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嫌。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檢 察 官 胡詩英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等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