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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53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3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昕弘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6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昕弘犯公然侮辱罪,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不採被告林昕弘辯解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被告雖辯稱:我說的這些話沒有妨害告訴人劉靖崴名譽云云(偵卷第68頁),惟查,被告發表如附件所載之文字,客觀上顯具有貶義,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論敘綦詳,並經本院引用如前,被告偵查中亦自承:「2486」是指告訴人自以為是,好像很可以,實際上不行;賣肉是指告訴人白目挑釁,被打之後還要錢等語(偵卷第68頁),是顯對該等文字之功能用途乃在貶損告訴人名譽乙節係屬知悉,被告知悉此情,仍執意發表該等文字,主觀上應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無訛,被告上揭辯解應不能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6986號被 告 林昕弘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昕弘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因涉嫌傷害劉靖崴,經劉靖崴提告後雙方調解不成,詎林昕弘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4年4月21日下午3時許,在不詳處所,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Instagram(以下稱IG),在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之限時動態,發表「賣肉的最佳證明」、「媽的我揍鄰居59萬都沒想解了,怎麼看我會想跟你這個2486和解」、「你正2486賣肉的、跟林北8年前打的白癡一樣」之文字,足以貶損蘇靖之社會評價。

二、案經劉靖崴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昕弘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靖崴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發表上揭言論之手機畫面照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而所謂「2486」是一種台語諧音罵人語,主要源自日文蘆筍的發音「アスパラ」(asupara), 用來指稱人「白目」、「不檢點」或「腦袋不靈光」的意思。而「賣肉」一語,則是暗指他人出賣身體換取金錢或利益,均種帶有負面含義的貶義詞。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李賜隆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