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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60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60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恒章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0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恒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現金或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恒章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媒介以營利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14年5月、6月間起至114年6月19日20時3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營利之犯行,係基於同一圖利容留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反覆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營業所

用,業據其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3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為證人即美容師NGUYEN THI

TRUC XUAN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陳述明確(見偵卷第23頁),核與證人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第56頁),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現金,係本案員警喬裝男客而佯裝支

付之新臺幣3,600元,嗣經扣案並發還員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扣案物品一覽表編號 物品名稱 1 檯單1張 2 保險套2個 3 週轉金新臺幣3,000元 4 保險套23個 5 潤滑液1瓶 6 新臺幣3,600元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0881號被 告 黃恒章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恒章自民國114年5、6月間起,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彤安美容坊」之現場負責人,並聘僱越南籍女子NGUYEN THI TRUC XUAN擔任美容師。黃恒章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媒介、容留該店之美容師與不特定男客進行全套之性交易(即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行為),消費方式為40分鐘收費新臺幣(下同)3,600元或3,100元,若美容師價位為3,600元者,由美容師分得3,000元、黃恒章分得600元;若美容師價位為3,100元者,由美容師分得2,500元、黃恒章分得600元。嗣於114年6月19日20時35分許,警員喬裝男客進入上開店內消費,黃恒章即領往該店2號包廂內,媒介該店之美容師NGUYEN TH

I TRUC XUAN為全套之性交易。待NGUYEN THI TRUC XUAN脫光衣服後,警員即表明身分,並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114年聲搜字第1095號搜索票進行搜索,於櫃檯扣得檯單1張、保險套2個、週轉金3,000元;於2號包廂內扣得保險套23個、潤滑液1瓶,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恒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與證人NGUYEN THI TRUC XUAN於警詢中之證述互核相符,復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095號搜索票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警員職務報告各1份及現場蒐證照片1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嫌。被告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吳 韶 芹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