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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60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60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仕成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3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意圖供人觀覽」補充為「竟意圖供人觀覽而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及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A02所為,係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3591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14年9月7日10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花市」0區櫃位,意圖供人觀覽,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外露其生殖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彥君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張、現場及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8張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俊 宏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