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61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和佑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6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和佑犯違反保護令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行更正為「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犯罪事實㈠第3至4行補充更正為「……之方式,對甲OO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上開保護令(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嫌部分,未據告訴)」;犯罪事實㈡第5行補充為「……推擠甲OO(未成傷),並揚言……之機車,以此方式對甲OO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70號判決意旨參考)。本案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㈠㈡所載之行為,已足使一般人具體連結特定身體、財產之現實侵害而感到痛苦畏懼,依上說明,應已足認為精神上不法侵害,聲請意旨認(僅)屬騷擾等旨,應有未洽,爰就犯罪事實補充更正如上。
三、核被告蔡和佑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本案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依序予以分論併罰(如主文所示,共2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6239號被 告 蔡和佑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和佑與甲OO為OOOO,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蔡和佑前因對甲OO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18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甲OO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甲OO直接或間接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蔡和佑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而有以下之犯行:
(一)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4年9月13日21時許,在不詳處所,以臉書MESSENGER傳蔡和佑持剪刀毀損甲OO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漆、輪胎之影片之行為方式騷擾甲OO,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4年9月15日3時15分許,先以0000000000手機門號傳訊息,訊息內容略以:「幹你娘、林北和佑、操你媽、剛剛去你家砸的就是我。」等語,接續於同日8時35分許,在蔡和佑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推擠甲OO,並揚言要砸甲OO所有之機車之家庭暴力之行為方式騷擾甲OO,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和佑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OO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被告臉書MESSENGER和0000000000手機門號傳送被告訊息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蔡和佑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又被告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另被告犯罪事實欄一、(二)2次違反保護令之犯行,係針對同一被害人於密集時間、空間接續之行為,侵害法益同一,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簡 弓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