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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61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61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董懷澤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同居男女朋友,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毀損告訴人住處鐵門之舉動,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並構成刑法規定之犯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應依刑法毀損罪之規定論罪科刑。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㈢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含其前科素行),經審酌本案卷內

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227號被 告 A02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與林家綺前為同居男女朋友,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2曾對林家綺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233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13年8月27日核發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78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A02不得對林家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A02已知悉上揭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毀損之犯意,於114年2月3日8時0分許,在林家綺位於高雄市○鎮區○○○街00號4樓住處,以不詳方式破壞林家綺住處之鐵門,致令不堪使用,並以此方式對林家綺實施精神不法侵害之行為,而違反上開民事保護令。

二、案經林家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A02於偵訊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家綺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

(三)臺灣高雄及少年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防治組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民事暫時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令、家庭暴力通報表及蒐證照片1張等。

二、核被告A02所為,係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A01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