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62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星宏選任辯護人 雷皓明律師
蘇端雅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4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星宏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告訴人「黃菫瑜」均更正為「黃堇瑜」、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星宏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自白」、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陳星宏雖有將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3帳戶(下合稱本案3帳戶)之資料交由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然此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或於事後提領、分得詐騙款項之舉,故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3帳戶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詐得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產,並使該集團得順利自本案3帳戶提領款項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㈢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但被告於偵查中否認洗錢犯行,自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㈣另被告曾具狀聲請開庭審理等語,然因本案經檢察官聲請依
簡易判決處刑,而依卷內現有之證據資料,已足認定被告上開犯行,故尚無開庭訊問被告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緩刑: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緩刑資格要件。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黃堇瑜、戴義隆、陳雯君、被害人陳立豐成立調解或和解且均已給付完畢(告訴人吳金華因金額未達成共識而未成立調解,告訴人陳啓峯、曾姿媛、賴婉琪、楊蕙伃則未到場而無從成立調解,詳見院卷第69、70、73、99、
127、141頁),有調解筆錄、和解書、匯款憑證在卷可佐(院卷第77至78頁、第151至154頁),審酌被告犯後盡力彌補上列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失,至其餘未成立調解之告訴人仍得循民事程序求償,諒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為鼓勵自新,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又考量被告守法觀念不足,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俾由執行機關能予適當督促,以觀後效。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告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本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予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㈠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經查,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匯入本案3帳戶之款項,雖係洗錢之財物,然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曾收執上開款項或對之有事實上處分權,如就此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尚有過苛之虞,爰就本案洗錢之財物,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又依卷內事證亦無法認定被告獲有報酬,故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㈡被告交付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扣
案,且該等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害情形一覽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匯入帳戶 1 陳啓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4年7月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啓峯聯繫,並佯稱:參加男性健保基金抽獎並有中獎6萬元,惟須支付保證金云云,致陳啓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8日16時59分許 1萬2,000元 土銀帳戶 2 曾姿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IG刊登出售五月天周邊商品之不實訊息,適曾姿媛於114年7月7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依指示在賣貨便網址輸入資料,復佯稱:進行實名制認證需使用網路銀行云云,致曾姿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8日16時57分許 4萬9,985元 國泰世華帳戶 114年7月8日17時1分許 4萬9,986元 3 賴婉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聯繫賴婉琪,佯以向賴婉琪購買商品,要求其至指定網站輸入資料,復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通過驗證云云,致賴婉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8日17時45分許 9萬9,989元 郵局帳戶 4 吳金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4年6月中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金華聯繫,並佯稱:可領取健興基金會健康補助,惟須匯款做為認證云云,致吳金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8日17時31分許 1萬2,000元 土銀帳戶 5 戴義隆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不詳時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戴義隆聯繫,並佯稱:參加男性健保基金申請並申請到6萬元補助,惟須支付款項以修改錯誤資料云云,致戴義隆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8日17時56分許 1萬2,000元 土銀帳戶 6 陳立豐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4年6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立豐聯繫,並佯稱:申請基金購買時填寫資料有誤,以及認證須匯款及寄交金融卡云云,致陳立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8日17時6分許 1萬2,000元 土銀帳戶 7 陳雯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Threads刊登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適陳雯君於114年7月8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依指示在賣貨便網址進行交易,復向陳雯君佯稱:未簽署誠信交易、須開通帳戶以解除帳戶問題云云,致陳雯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9日1時41分許 4萬9,987元 國泰世華帳戶 114年7月9日1時44分許 4萬9,976元 8 黃堇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臉書刊登出售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適黃堇瑜於114年7月8日23時40分許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依指示在賣貨便網址進行交易,復向黃堇瑜佯稱:未完成誠信交易導致訂單被鎖住云云,致黃堇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9日1時43分許 2萬9,985元 郵局帳戶 9 楊蕙伃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臉書刊登出售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適楊蕙伃於114年7月8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依指示在賣貨便網址進行交易,復向楊蕙伃佯稱:未簽署誠信交易須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楊蕙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9日1時59分許 3萬1,011元 國泰世華帳戶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4388號被 告 陳星宏 (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星宏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7月8日前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中義門市,將其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寄交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並以不詳方式告知金融卡密碼,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及隱匿詐欺贓款或掩飾其來源。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陳啓峯、曾姿媛、賴婉琪、吳金華、戴義隆、陳立豐、陳雯君、黃菫瑜、楊蕙伃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至上開帳戶內,旋遭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融斷點,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而達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嗣因陳啓峯、曾姿媛、賴婉琪、吳金華、戴義隆、陳立豐、陳雯君、黃菫瑜、楊蕙伃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啓峯、曾姿媛、賴婉琪、吳金華、戴義隆、陳雯君、黃菫瑜、楊蕙伃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星宏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在臉書瀏覽到基金會的抽獎訊息,我與對方聯絡並與對方加LINE,對方說我抽獎抽中50幾萬元,但1個帳戶只能轉入10幾萬元,所以要3個帳戶,我就寄出我的土銀、國泰世華、郵局帳戶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將其申設之土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
戶、郵局帳戶金融卡提供予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上開3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在卷可稽;而告訴人陳啓峯、曾姿媛、賴婉琪、吳金華、戴義隆、陳雯君、黃菫瑜、楊蕙伃及被害人陳立豐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而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上開3帳戶等情,亦據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告訴人陳啓峯提出之轉帳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曾姿媛提出之轉帳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賴婉琪提出之臉書訊息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吳金華提出之轉帳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戴義隆提出之轉帳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陳立豐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陳雯君提出之轉帳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黃菫瑜提出之轉帳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楊蕙伃提出之轉帳明細、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是上開3帳戶確遭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甚明。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LINE對話記錄以佐,惟中獎僅須
告知自己所持有之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即可讓獎金匯入帳戶,尚毋須提供金融卡之必要,此為一般社會大眾周知之事實,再者,被告自承其與收受帳戶之基金會聯絡人素不相識,其對該聯絡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聯絡方式均不知情,難認其等間有何信賴關係存在,且被告亦未查證抽獎活動之真偽,從而被告交付上開3帳戶供該人使用之行為,顯有違常情。
㈢再者,按金融帳戶攸關個人財產權益,專屬性甚高,除非本
人或與本人關係親密者,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難認有自由流通之理由,縱使在特殊情況下,偶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邇近犯罪集團均係利用他人銀行銀行帳戶,藉以掩飾渠等詐欺、洗錢等犯行,類此案件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亦屢經報章雜誌及其他媒體再三披露,相關政府機關亦不斷透過媒體加強宣導民眾防範詐騙之知識,是依當前社會一般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非依正常程序要求提供金融帳戶者,均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已屬一般生活「常識」。佐以被告並非年幼無知、智識淺薄或毫無社會經驗之人,對於個人之金融帳戶具有專屬性及重要性自不能委為不知,顯見其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所辯,實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3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同時侵害數被害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另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檢察官 廖偉程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陳啓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4年7月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啓峯聯繫,並佯稱:參加男性健保基金抽獎有並中獎6萬元,惟須支付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8日16時59分許 1萬2,000元 土銀帳戶 2 曾姿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IG刊登出售五月天周邊商品之不實訊息,適告訴人曾姿媛於114年7月7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依指示在賣貨便網址輸入資料,復向告訴人佯稱:因告訴人操作失誤致帳號被凍結,須使用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8日16時57分許 4萬9,985元 國泰世華帳戶 114年7月8日17時1分許 4萬9,986元 3 賴婉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聯繫告訴人賴婉琪,佯以向告訴人購買商品,要求其至指定網站輸入資料,復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通過驗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8日17時45分許 9萬9,989元 郵局帳戶 4 吳金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4年6月中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吳金華聯繫,並佯稱:可領取健興基金會健康補助,惟須匯款做為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8日17時31分許 1萬2,000元 土銀帳戶 5 戴義隆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不詳時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戴義隆聯繫,並佯稱:參加男性健保基金申請並申請到6萬元補助,惟須支付款項以修改錯誤資料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8日17時56分許 1萬2,000元 土銀帳戶 6 陳立豐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4年6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陳立豐聯繫,並佯稱:申請基金購買時填寫資料有誤,以及認證須匯款及寄交金融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8日17時6分許 1萬2,000元 土銀帳戶 7 陳雯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Threads刊登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適告訴人陳雯君於114年7月8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依指示在賣貨便網址進行交易,復向告訴人佯稱:未簽署誠信交易、須開通帳戶以解除帳戶問題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9日1時41分許 4萬9,987元 國泰世華帳戶 114年7月9日1時44分許 4萬9,976元 8 黃菫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臉書刊登出售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適告訴人黃菫瑜於114年7月8日23時40分許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依指示在賣貨便網址進行交易,復向告訴人佯稱:未完成誠信交易導致訂單被鎖住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9日1時43分許 2萬9,985元 郵局帳戶 9 楊蕙伃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臉書刊登出售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適告訴人楊蕙伃於114年7月8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依指示在賣貨便網址進行交易,復向告訴人佯稱:未簽署誠信交易須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4年7月9日1時59分許 3萬1,011元 國泰世華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