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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62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62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智瑜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3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孫智瑜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之收受對價交付帳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孫智瑜辯解之理由,除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就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收受對價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更正為「收受對價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同欄一第2行「113年底某時」更正為「113年12月6日」,同欄一第11行「14時4分許」更正為「1時40分許」,另補充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

二、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㈠被告本件係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交付本件

帳戶予他人使用,而被告供稱:對方是男生,名字、綽號我都不知道等語(見警卷第15、16頁,偵卷第40頁),是不論被告交付本件帳戶予他人使用之原因,係出租或依被告所辯之脈絡係工作(見警卷第14、15頁),被告與該他人之間均毫無信賴關係可言,均實難作為被告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之正當理由。

㈡被告供稱:我在網路上找工作,找到博奕公司的代理,我們

以通訊軟體聯繫,對方要求我把帳戶交出去,要做為賭博資金的管理,我當時覺得是一間網路上可以查詢到的博奕公司等語。惟被告迄今未能提出相關資料以實其說。況縱依被告所辯之脈絡,博奕公司賭博資金之管理,衡情當由該公司所屬帳戶進出處理,豈有透過員工個人帳戶操作之理,否則一旦員工離職甚或隨意挪用資金,該公司之營運便受影響。故被告所辯亦與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不符。

㈢任何人持有提款卡及密碼,即可不經帳戶名義人之同意,透

過自動櫃員機、網路ATM隨意使用所對應之帳戶存、提款項,為眾所周知之事實。被告既將本件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他人,顯已知悉該他人即因此取得該帳戶之使用、支配權,而可利用本件帳戶進行款項之收取及提領。是被告縱因伊所稱之「博奕公司」或「博奕公司的代理」隱瞞使用本件帳戶之真實目的,而使被告主觀上對於其等將本件帳戶作為收取詐欺所得財物及隱匿犯罪所得之用,欠缺認識或容認,而無與其等共同犯罪或幫助之犯意,但被告亦無因受騙而對於伊收受對價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之構成要件事實毫無認識之情形。

㈣綜合上情以觀,被告並無欠缺構成要件之故意,且所為不符

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亦非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無阻卻違法之適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收受對價交付帳戶罪。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件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後,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被告因交付本件帳戶予他人使用而獲有5000元對價乙情,業據被告(見警卷第15、16、19頁,偵卷第40頁)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在卷,該5000元為其本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交付之本件帳戶存摺、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該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可非難性,應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3719號被 告 孫智瑜 (詳卷)選任辯護人 吳哲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智瑜基於收受對價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為求獲取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於民國113年底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後,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存摺,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再當面將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掩飾及藏匿詐欺所得之用。該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其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向蔡佳盈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蔡佳盈陷於錯誤,分別於114年1月4日2時許、翌(5)日14時4分許,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本案帳戶。嗣蔡佳盈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蔡佳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孫智瑜固坦承其有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給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113年底在網路上對方說可以增加收入,條件就是提供帳戶,當時說1個月可以給我5000元,我有拿到第1個月的5000元,對方是男生,名字我不知道,當時我沒有想很多,當時覺得他們是一間網路上可以查詢到的博弈公司等語。經查:

(一)告訴人蔡佳盈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至本案帳戶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且有其所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按洗錢防制法增訂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期約對價交付帳戶罪」,其立法理由明示「考量現行實務上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之原因眾多,惡性高低不同,應採寬嚴並進之處罰方式。是以,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以達教育人民妥善保管個人帳戶、帳號法律上義務之目的,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者,應再重新予以告誡。同時,為有效遏止人頭帳戶、帳號問題,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針對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增訂獨立處罰之意旨,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者,應科以刑事處罰」,是以立法者亦認定「有對價交付帳戶」之惡性較高,故不適用行政告誡先行之規定,而有逕以刑事追訴之必要。另所謂期約,乃指交付帳戶方與收受帳戶方間關於日後收受與交付對價之合意。且僅以日後收受與交付對價之約定即足,即使對價之金額、履行期尚未確定,亦無礙於期約之成立;又所謂對價,則係指交付帳戶方交付帳戶,係出於取得收受帳戶方日後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之意思。本件被告既是為向詐欺集團取得每月5,000元之報酬,始依照指示提供帳戶,主觀上自係出於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之有償意思,客觀上其提供帳戶之行為亦與詐欺集團承諾之報酬存有對價給付關係,則依上述說明,被告所為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收受對價而交付帳戶」行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收受對價交付帳戶罪嫌。被告因本件所取得之犯罪所得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此舉同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嫌。惟依卷內事證,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已認識收受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使用,是被告欠缺幫助故意,應認此部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