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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侵訴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訴字第1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V000-A113177Z(年籍詳卷)輔 佐 人 林○谷 (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何忻螢律師

吳信霈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V000-A113177Z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於因親屬、教養關係受自己監護、照護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AV000-A113177Z(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係AV000-A113177 (民國00年0月生,年籍詳卷,下稱乙女)之祖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男前因對乙女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高雄市政府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後,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112 年度家護字第116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裁定令甲男不得對乙女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乙女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詎甲男亦明知乙女(起訴書誤載為A女,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且係因親屬關係而受其監督、扶助、照護之人,竟於113年4月7日13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時許,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在其位在高雄市苓雅區之住所(住址詳卷)客廳內,基於利用權勢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為猥褻行為之犯意,利用與乙女獨處之機會,假借為乙女按摩之名義,以手撫摸乙女之大腿內側,並順勢將手伸入乙女內褲,撫摸乙女生殖器外部,乙女因慮及二人關係,乃隱忍屈從而不敢聲張,甲男遂據以對乙女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

二、案經乙女、乙女之母 AV000-A113177A(真實姓名年及詳卷,下稱丙女)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故本判決書關於被告甲男、告訴人乙女、告訴人丙女,均僅記載代號,其等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不予揭露,先予敘明。

二、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以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其證據能力(侵訴卷第103頁),且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依卷內資料並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其餘所引用予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依卷內資料亦查無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至本案所未引用之證據,則不贅述其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乙女為祖孫關係,知悉乙女之年齡、高雄少家法院之系爭保護令,及案發當天確於上開時間與乙女同在其住所客廳內,惟否認有何對乙女猥褻行為,辯稱:當天是乙女自己來找我,要我幫他按摩腿部,我只有按摩腿部沒有摸他生殖器外部,我的手沒辦法轉彎,要怎麼摸到那邊去?我不知道乙女有錄音、錄影,結果隔天乙女就將錄音、錄影提供給學校上報給社會局,認為她是有計畫性來對我錄音、錄影的等語(侵訴卷第199至200、278至279頁)。

二、被告為28年生,案發時為成年人,而乙女為00年0月生,於案發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此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附卷可稽(見限閱卷)。又被告為乙女之祖父,於113年4月7日13時許,二人同在被告住所客廳內,被告並知悉乙女之年紀,及知悉系爭保護令裁定令被告不得對乙女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乙女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等節,業據被告於審理中自承明確(侵訴卷第49至50頁),核與證人乙女於審理時之證述(侵訴卷第201至202頁)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少家法院系爭保護令(偵卷第39至40頁)、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戶籍資料(本院限閱卷、偵卷彌封袋內)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一)乙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13年4月7日當天,原本我跟朋友相約要去附近的撞球館玩,但對方還沒有到場,加上我身上沒有零用錢,所以我就想去被告家拿零用錢,我坐在客廳的椅子,被告就坐在我旁邊的椅子,我在看電視、滑手機,被告就說要幫我按摩腿,因為被告之前也會幫我按摩,那時候都很正常,而且我想說有保護令,應該不會怎麼樣,我想說他應該不敢亂來,我就答應讓被告幫我按摩,被告就把我的兩隻腳都抬上去放在他的腿上,然後就開始按摩,原本是按我的小腿,但是就慢慢按到我的大腿,然後再摸到我的陰部,被告的手指有伸到內褲裡在我的陰部裡面亂摸。我那時候不知道怎麼辦,但我心裡有個聲音,就叫我說要錄下來,我當時太緊張想說先用錄影,我那時候原本還在錄影,後面我有恢復一點理智回來,就想說應該用錄音比較不會被發現,於是我就先關掉錄影鍵,再把被告的手撥掉,並且把腳伸回來,之後就開始用錄音的,才打開錄音鍵等語(侵訴卷第208至210頁)。

(二)並經本院勘驗乙女提出之手機錄影影像結果:

1、【影片播放時間00:00:00至00:00:01】場景為室內,畫面中告訴人乙女之右小腿放在被告之右大腿上。畫面左下角被告之右手位於靠近乙女下體處。

2、【影片播放時間00:00:01至00:00:16】00:00:04可見被告坐在椅子上,乙女左大腿靠在被告右大腿、左小腿則放在被告左大腿上。因被告右手手指受到乙女下體黑色衣物遮蔽,因此無法辨識被告右手手指之其他具體細節。被告不斷移動右手撫摸乙女之左大腿內,且往乙女下體處撫摸。00:00:05被告之右手腕彎曲、手掌指往乙女下體方向探摸。00:00:06至

00:00:08因畫面晃動,被告右手腕有暫時在影像視窗外之情形。00:00:08至00:00:16被告手腕持續在乙女左大腿內側撫弄,00:00:16被告將右手往上移、手指出現在乙女左大腿上,期間雙方之對話內容:被告:你這邊好像還有衣服在這裡捏。乙女:是喔。被告:啊?乙女:是喔。被告:你知道啊?乙女:I don't know。被告:啊?乙女:I don't know。

3、【影片播放時間00:00:16至00:00:24】

00:00:17起被告右手暫時抽出上移,旋即再探向乙女大腿內側下體處。00:00:21被告右手往上滑過乙女左大腿,上下游移撫摸,被告右手游移撫摸乙女之左大腿、左大腿內側及下體處。期間雙方之對話內容:被告:你會撂英語啊,嘻嘻嘻嘻嘻。乙女:我不知道。被告:I don'tknow就是我不知道啊。

(三)互核證人乙女證述與勘驗前揭錄影結果,乙女確有將雙腿放在被告腿上,被告右手手腕位置出現在乙女左大腿內側、手腕彎曲手指朝向乙女陰部方向,被告右手之動作及位置均與乙女指述大致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因乙女說腿痠而幫忙按摩乙女腿部,另辯稱其手部不能彎曲無法摸到乙女生殖器等語,然查:以乙女於案發時為十來歲之少女而非身材矮小之稚齡幼童,被告若要幫乙女按摩,無須以將乙女雙腿置於自己腿上之姿勢,且一般腿腳痠痛之按摩部位應係小腿肚、腳踝等,而被告右手在乙女左大腿滑動並無按摩小腿或腳踝的動作,反係手腕停留在乙女大腿根部位置並有向內探摸的動作,如前開勘驗影像截圖所示(侵訴卷第121、123頁),是被告手部動作顯非舒緩運動痠痛之按摩手法,且益證被告前開所辯僅為卸責之詞。至辯護人為被告辯稱:乙女於警詢時證稱被告主動問要不要幫她按摩,乙女自己將腳抬上往被告腿上放(警卷第15頁),然乙女於審理時證稱是被告將乙女雙腿抬起放在自己腿上並開始按摩(侵訴卷第203頁),乙女對於為何開始按摩之原因過程顛倒,可見乙女於審判時證述不實等語(侵訴卷第243、279頁),惟不論何人先行提議按摩、是乙女自行或被告幫忙將乙女腿部抬起至被告腿部,案發當時乙女腿部放置於被告雙腿上及被告手部動作之客觀事實,業經勘驗如上而可確定,縱使乙女就詢問按摩、抬腿之細節所述不盡相同,亦難謂乙女供述不實。

(四)另證人乙女證稱:我先關掉錄影鍵之後,再把被告的手撥掉,才打開錄音鍵,錄音的內容就是在這段錄影畫面之後才發生的事情等語(侵訴卷第206頁),而乙女提出之錄音檔案,經本院勘驗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侵訴卷第125至129頁),其中「乙女:那我問你,我先問你,你有摸對不對?被告:我不承認我有摸。

乙女:那你是不是有摸?你自己講,你自己講是不是有摸?被告:所以你自己心理的問題。

(中略)乙女:你自己說你是不是有摸嘛。

被告:摸、你又沒有損失什麼,對不對?如果我,侵犯到你

呢?我用我的生殖器侵犯你呢?乙女:你小時候有摩擦。

被告:我沒有用……侵犯你啊,也沒有剝奪你的處女膜啊,都沒有啊。

乙女:你只差沒有插進去,可是你有摩擦啊,你有在那邊摩擦,你有摩擦。

被告:唉,所以你們把那個當成什麼?當成非常嚴重,對不對?」段落(侵訴卷第125、127頁),被告對於乙女質問其是否有撫摸,被告先否認後改稱「摸、你又沒有損失什麼,對不對?」,並未否認有乙女質問之撫摸動作,益見被告不僅只有按摩腿部,而有乙女指證之撫摸陰部行為。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被告年歲已高並有重聽,認為乙女手上的割痕是因其前男友所造成,始說出錄音內容之話語,不能以此證明被告犯罪等語(侵訴卷第247至249頁)。然附表所示對話並無明顯答非所問情形,被告對於乙女之問話仍能做出對應回答,且被告在對話「乙女:你自己說你是不是有摸嘛。被告:摸、你又沒有損失什麼,對不對?如果我,侵犯到你呢?我用我的生殖器侵犯你呢?」段落中,是使用「我」為主語,倘若被告誤認乙女意思、以為在討論乙女之前男友,當不會以「我用我的生殖器侵犯你呢?」反問乙女,可知被告當時明瞭乙女質問之對象及意思,並無被告誤會或乙女刻意設局套話之情事。辯護人復質疑告訴人乙女為何能在害怕時定心操作手機錄影鍵將過程錄影,且又改以錄音方式,質疑乙女係為故意蒐證而對被告錄音、錄影(侵訴卷第245、2

46、279頁),此部分經乙女證稱:手機操作很方便,側面的按鈕按一下是相機,再按一下就會變成錄影了。我原本是錄影,但是又覺得手機一直拿著,怕會引起被告的懷疑,所以就換成錄音等語(侵訴卷第209至210頁),而乙女操作手機錄影、錄音係為蒐證保存證據以免空口無憑,難謂蒐證錄影即係為陷害他人。再者,乙女亦證稱:「(問:從錄影畫面來看,被告手指的部分並沒有錄得很清楚,為何妳當時在錄影的過程中,沒有想說把被告摸妳下體的部分錄清楚一點?)我當時只是想說要錄影,但沒有想到那麼多」(侵訴卷第214頁),若乙女本即基於構陷被告之用意而進行攝影,理當隨時準備錄影並預先調整好角度,將鏡頭聚焦於被告手部全貌,將被告手腕手指之動作完整而清晰攝錄,始可輕易達成目的,然前開影像開始時係被告手部動作過程中,且若干畫面未能完整拍攝被告手部,是認乙女證稱因事發當下太緊張而進行錄影蒐證乙情屬實。甚者,不論乙女有無錄音錄影,被告既係基於自主意識為上開撫摸動作、口出上開言詞,並無乙女刻意攝錄而藉機陷害之理。

(五)被告及辯護人另辯稱該錄影、錄音檔案係乙女與其母丙女討論錄影的事,認本件是故意設局陷害被告,惟證人即乙女之父、甲男之子林○為於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知道乙女常常跟她媽媽在討論拍攝、攝影這些問題,我也沒注意是什麼情況,我以為她們要自己出去玩,或者是跟她同學出去玩,要買比較好的手機,因為那時候我都買給她中古手機,可能拍照沒那麼好,因為她都不跟我講,所以我都是用猜測的。乙女和丙女她們在講話我都沒有在參與的,因為我只是開我的房間門去倒茶而已,只是乙女和丙女有講拍照,我沒有聽到是不是對我爸爸,因為時間很短,我只聽到拍照、攝影,所以那時候我會誤會她們是要拍畢業的生活照,所以我也沒注意等語(侵訴卷第258至263頁)。是依證人林○為之證述,亦無聽聞乙女有與其母丙女共同商討針對被告為錄影拍照等動作,被告及辯護人辯稱係遭乙女故意設局等語,亦無可採。

(六)證人即乙女叔叔、甲男之子林○谷雖證稱:我在113年4月7日大概下午1至2點之間回到家,我看到乙女跟被告在客廳,當時乙女坐在被告椅子的旁邊,因為有保護令的關係,所以我連續質問她兩次「妳為什麼跑來這邊?」,第一次她沒有回答,第二次我又質問她「妳為什麼跑來這邊?」,乙女沒有回答因為我看現場沒有什麼狀況發生,乙女的表情也沒有異狀,之前乙女父親也有帶她來我家過,這段期間也沒有什麼異狀,我就上去我二樓的房間。大概下午2點到4點之間,我有下樓,一次看到乙女坐在被告旁邊有在玩手機,第二次下來的時候,我就看到乙女在一樓客廳的床鋪睡覺,當天沒有看到被告在幫乙女按摩腳的情形。如果乙女有受到被告侵害或是猥褻的話,應該會向我反應,但當時乙女並沒有向我反應等語(侵訴卷第215至217頁)。然證人林○谷於本件事發當時並未在場,且證人林○谷自陳:因為有保護令的關係,我有在上班,在113 年4 月7 日當天往前推算可能有三個月到半年之間沒有看到乙女了,與乙女平常私底下幾乎沒有聯絡,現在往前推算大約5 、6 年前曾經有和乙女他們家同住過,是在乙女10歲之前的事情等語(侵訴卷第218至219頁),是以證人林○谷雖與乙女為叔姪關係,然平時互動關係並不緊密,乙女未即時將其遭受被告猥褻侵害之事向證人林○谷反應或求助,並無不合理之處,是不能以證人林○谷之證述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七)公訴意旨雖謂甲男違反乙女意願撫摸時,乙女把甲男的手撥開反抗,然此部分經乙女證稱:之前警詢時說到我會把被告的手撥開以表達不同意被摸,但把被告的手撥開之後,他會繼續聊天、繼續摸,這一段是之前有發生過的,113年4月7日當天我把被告的手撥掉之後,他就沒有再繼續摸了等語(侵訴卷第206至207頁),證稱本案113年4月7日事發當天並沒有將被告撥開的反抗動作,且前開影像中並無攝得乙女撥開甲男手部後甲男仍執意撫摸之情形,無法證明有起訴意旨所指強制猥褻情形。

四、綜上,本案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猥褻」係指性交行為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之情慾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8號、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而猥褻之概念,常隨時間、地點、社會道德現況,與習俗而有變化,界定其範圍,應依行為當時社會一般人之通念,綜合主、客觀要素決定之。經查,被告為28年生,為本案犯行之時為成年人,而乙女係00年0月生,於案發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此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附卷可稽(見限閱卷),此為身為乙女祖父之被告所明知。而下體係身體私密部位,被告以手撫摸乙女下體之行為,顯屬與性具有緊密關係之舉動,就其整體予以觀察,通常能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感,且客觀上顯然足以刺激或滿足被告個人的性慾,揆諸前揭解釋,應屬猥褻行為無訛。

二、按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與乙女為祖孫關係,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現為直系血親之家庭成員,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的家庭暴力罪,但該罪並無罰則規定,上述犯行仍應依刑法所規定之罪予以論罪科刑。高雄少家法院核發系爭保護令後,被告於112年7月4日即已收受本件保護令並知悉其內容,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存卷可查(偵卷彌封袋內),且被告上開所為,客觀上係屬對乙女身體上不法之侵害,自已違反本件保護令之禁令,被告明知本件保護令之禁令仍擅為上開犯行,其主觀上亦確有違反保護令之故意無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於因親屬、教養關係受自己監護、照護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論處,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為年滿80歲以上之人,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至公訴意旨認應論以刑法第224條第2項之罪,容有未洽,惟二者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涉犯法條規定及罪名(侵訴卷第198頁),予以被告充分答辯之機會,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告訴人乙女之祖父,竟未對年少而亟需長輩妥為保護教養之乙女善盡照護之責,於知悉已核發系爭保護令之情形下,僅為逞一己之私慾,漠視他人之身體及性自主權,罔顧倫常及告訴人乙女心理人格之健全發展,對告訴人乙女為事實欄所示之犯行,使告訴人乙女承受身心極為煎熬之重大創傷,嚴重影響告訴人乙女身心之健全成長,更顯見被告對女性身體自主權毫不尊重,惡性非輕,其犯後復矢口否認犯行,飾詞卸責,未見絲毫悔悟之意,亦未向告訴人乙女致歉或為和解、賠償。復參酌告訴人乙女表示:就本案沒有意見,不需再通知我開庭、請律師處理就好等語(侵訴卷第214頁);告訴人丙女表示:被告原是我尊重、像父親一樣的公公,直到本案發生、知道告訴人乙女所受的委屈後,我感到訝異,一個聽話乖巧的孩子承受這麼多的痛苦和傷害,如何能可彌補?希望法院依法處理、從重量刑等語(侵訴卷第214、280至282頁);告訴代理人表示:本件被告始終否認犯行,而錄影錄音畫面事證明顯,被告仍否認所為、辯稱告訴人乙女、丙女是誣陷設局,被告所為逆倫、錄音對話內容觀念偏差,毫無悔意。而告訴人乙女身心受創難以平撫,其傷害深遠影響一輩子,告訴人乙女這學期又辦了休學一年,可見其身心完全失衡等語(侵訴卷第282至283頁),並提出告訴人乙女之心理治療證明及休學證明書為佐(侵訴卷第139、141頁)。兼衡被告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侵訴卷第287頁),及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罹患雙側感音神經性聽力損失及椎間盤突出(詳侵訴卷第276頁筆錄記載、第185、187頁之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啟明、洪瑞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偲琦附表:

乙女:我的手不好看啦。 被告:啊你自己割成這樣喔? 乙女:啊不是你害的喔? 被告:你為什麼要這樣做。 乙女:不是你害的喔? 被告:啊? 乙女:不是你害的嗎? 被告:我害你喔? 乙女:不是你害的嗎? 被告:我有害你嗎? 乙女:沒有嗎? 被告:我害你喔? 乙女:沒有嗎? 被告:你自己想不開啦。 乙女:什麼叫我自己想不開? 被告:啊? 乙女:啊你覺得你做的事就是對的嗎? 被告:不是。沒有那麼嚴重啦。 乙女:什麼叫做沒有那麼嚴重? 被告:哎呀,你自己把他想成那麼嚴重啦。 乙女:那你自己覺得嚴不嚴重?你自己有摸嘛!你自己講是不 是有摸。 被告:哎呀!那只是,這個齁,我告訴你啦,這種事情你不要 把他看成非常嚴重啦,那是你的感受而已。 乙女:那我問你,我先問你,你有摸對不對? 被告:我不承認我有摸。 乙女:那你是不是有摸?你自己講,你自己講是不是有摸? 被告:所以你自己心理的問題。 乙女:對我有心理問題,不曉得我為什麼會有齁?被告:啊你 為什麼把它想成那樣、把他割成這樣?你這個叫做自 殘。 乙女:我知道,我不是白癡,OK? 被告:對啊,啊你為什麼要這樣呢?你傷害到你自己了啊。 乙女:因為你我才會傷害到我自己啊。 被告:厚! 乙女:你自己說你是不是有摸嘛。 被告:摸、你又沒有損失什麼,對不對?如果我,侵犯到你 呢?我用我的生殖器侵犯你呢? 乙女:你小時候有摩擦。 被告:我沒有用……侵犯你啊,也沒有剝奪你的處女膜啊,都 沒有啊。 乙女:你只差沒有插進去,可是你有摩擦啊,你有在那邊摩 擦,你有摩擦。 被告:唉,所以你們把那個當成什麼?當成非常嚴重,對不 對? 乙女:不嚴重喔? 被告:我認為不怎麼嚴重,那沒有什麼,是人的一種,厚。 乙女:你想說什麼?常態嗎?人的常態嗎?為什麼我不能只有 跟我男友這樣子?為什麼我跟其他男生相處都有困難 呢? 被告:為什麼有困難?有什麼困難? 乙女:我有困難。 被告:所以就是你心理上想不開啦。 乙女:我也好想知道為什麼我心理上想不開喔,不知道為什 麼耶?算了。 被告:……多人啊,他們根本就15、6 歲,14、5 歲就已經 有那個性生活了,對不對? 乙女:所以你是在讓我提早體驗性生活? 被告:啊? 乙女:你是在讓我提早體驗性生活喔? 被告:只要你不生孩子有什麼關係?對不對?只要你沒有生孩 子都沒有關係,現在的人根本不注重什麼處女,不注重 那個啦,因為處女根本就、在那個性方面根本就反而是 沒有經驗,不好,有人是這樣的趨向,現在的人都是這 樣的啦。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