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訴字第10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建賢選任辯護人 蘇詣倫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建賢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建賢(下稱被告)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一點空間酒吧」的調酒師,被害人代號AV000-A113394號之女子(年籍詳卷、下稱A女)與友人A02、A01等人,於民國113年9月1日凌晨4時許前往前址消費。當日早上8時許一行人準備離開,A女依習慣前往廁所催吐,原由A02一人陪同。被告於A女嘔吐到一半時,亦進入廁所,故意支開A02並將門鎖上。A女要求被告離開,但被告不從,A女立即起身到旁邊洗手台盥洗,嗣A女梳洗後轉身之際,被告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突然將A女抱住並強吻A女,且以其下體頂著A女之下體部位,時間約有2分鐘之久。A女奮力抵抗掙脫,打開門鎖立刻與友人搭車離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序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次按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指述,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此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之陳述以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固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非僅指增強被害人人格的可相信性而已,尚需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言。又證人之證言關於轉述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害經過部分,屬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並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89、625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判決意旨參照)。綜上,被害人之證述須有相當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且此項補強證據須與被害人之證述可相契合,足使常人不致存有懷疑,方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證人轉述所聽聞被害人陳述之被害經過,屬被害人證述之累積證據,非得據為補強被害人指述。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述強制猥褻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證人A女、A02及A01之證述、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A女與A02間之對話紀錄截圖、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爭執A女及上開友人有於上開時間至上開地點消費,及被告後有與A女單獨待在廁所等事實,惟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當時營業時間已經到了,店內員工只有我與另一位調酒師,A女自己進去廁所,我發現A女進去廁所太久,我跟A02一起去廁所查看A女的情況,A女把廁所門打開,走回馬桶嘔吐,A女在吐的時候我有稍微拍她的背,並觀察A女的狀況,A女吐完站起來有點踉蹌,我作勢攙扶A女,但A女沒有真的跌倒,所以我沒有扶到A女,後來A女就離開廁所,我沒有鎖廁所門,沒有對A女為任何猥褻行為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通常處理客人酒醉情形,因A女走路不太穩,被告係以員工身分在廁所關心A女,僅作勢攙扶A女,證人A02之證述前後不一,且為累積證據,亦與證人A01之證述不符,又凱旋醫院鑑定報告係應偵查檢察官要求始為之,均不足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證據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就A女與A02、A01等友人有於上開時間至被告擔任調酒師之上開酒吧消費,及A女於廁所嘔吐時,被告與A女友人即A02有同在酒吧內僅一間而男女通用之廁所,及被告後有與A女單獨待在廁所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明確(偵卷第9、64至65頁、侵訴卷第24頁),核與證人A女、A02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偵卷第12、24、48、126至127頁、侵訴卷第135至136、154至158頁)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可佐(偵卷第77至80頁),觀之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卷第115至119頁),確有拍攝到A女、被告及A02有前往廁所,及後續A02一人先走離廁所等節,前揭部分事實堪予認定,故本件之主要爭點為被告與A女同在廁所時,有無為公訴意旨所指之強制猥褻犯行。
㈡有關A女歷次證述內容:
⒈A女於警詢時證稱:我去上廁所時,有請A02在門外幫我顧,
我吐到一半被告就進來廁所,當下我還沒吐完,我就請被告先出去,被告沒有出去,我趕緊站起來去洗手台洗手,洗完手轉過身之後,被告突然從正面把我抱住,要用他的嘴巴親我的嘴巴,因為我有閃掉,被告只有親到我的嘴角及臉頰中間,當下我有用手一直推開他,且跟他說「我不要」約3、4次,過程中因為被告陰莖是勃起狀態,我明顯感覺到被告用陰莖在頂我的陰部,約2、3分鐘後,被告就自己鬆手,加上我把被告推開,我就自己開門走出去,被告有把門鎖上等語(偵卷第12、15頁)。
⒉A女於偵訊時證稱:我請A02陪我去廁所吐,吐到一半往後看發現A02拿手機在拍我吐的糗樣,被告站在我右手邊洗手台前,我叫被告出去就繼續吐,吐完站起來要洗手,發現被告還站在旁邊,我站起來轉身,被告就直接親我嘴唇、面對面把我抱住,想再親我嘴唇3、4次,我想要伸手把門推開,發現門被拴起來了,之後被告用下體往前頂我私處,我跟被告說不要,我要把被告推開但被告力氣太大,我拒絕被告3、4次之後被告才放手,我趕快把門打開出去等語(偵卷第48頁)。
⒊A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要上廁所就請A02跟我一起去,幫我在外面顧,後來我聽到A02在笑,轉過去看到A02站在門外在錄影,被告站在我的右手邊,我有對著被告說你出去,後來我還在吐,我起來要去旁邊洗手,廁所門已經被被告拴起來,我有嘗試開門,但因為被告抱住我,我嘗試推但推不動,然後被告就親我,第一下無防備被親到嘴吧,後來我反抗,被告就繼續抱著,我說我不要,第二下有擦邊到臉頰,後來被告用他的下體頂我,我拒絕好幾次,被告才把我放開,我才打開門出去,同行的朋友在原本喝酒的座位等我,出來後我就很不開心,當時也叫了計程車,我就走出去了,我案發當天晚上才把當天喝酒的人約出來大家一起講,我有在LINE語音通話裡跟A02說我去做筆錄的事情,當時我男友說不報警就要跟我分手等語(侵訴卷第135至136、140、146至147頁)。
⒋關於A女歷次指述被告於上開地點對其為強制猥褻之情節固大
致一致,然承前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需有其他補強證據相互印證A女此部分之證述。
㈢證人A02及A01之證述,尚不足作為A女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
⒈證人A02之證述⑴證人A02於警詢時證稱:我、「小狼」(指證人A01)、被告
一起陪A女去廁所,A女到廁所後請我們3人離開到廁所外,我跟「小狼」就先到廁所外,我轉頭發現廁所門已經上鎖,當下我不確定被告是還待在廁所內,還是已經走出去廁所外,我跟「小狼」就走到沙發那邊照顧A女的朋友,叫的車到了之後,「小狼」先把A女的朋友抱到計程車上,我跟「小狼」才發現A女還沒從廁所出來,於是我跟「小狼」就趕緊到廁所敲門並說「車子到了開門」,門就從裡面打開,開門後我就看到被告跟A女在馬桶旁,A女在嘔吐,我覺得好玩就拿手機錄影,A女看到我跟「小狼」進來後就請我們離開,當下我有看到A女在哭等語(偵卷第24頁)。⑵證人A02於偵訊時證稱:是我跟被告陪A女去廁所,我進到廁
所看A女吐,我覺得很好笑,所以我有錄影,在廁所時A女說出去,被告說A女給他顧,跟我說去顧一下A女的朋友,我就出去了,等計程車到之後,我發現A女還沒從廁所出來,我去廁所敲門,發現門鎖著,裡面有男生的聲音,被告來開門,門打開時A女就走出來說她要回家,A女當時臉很臭,我以為是吐很不舒服等語(偵卷第126至127頁)。又A02於偵查中有提出113年12月13日刑事證人證詞補述狀,該狀記載:A女叫我陪同一起在廁所外面等她吐,然而在廁所A女突然大聲說出去,後來被告叫我去陪座位上其他人,回家後A女就對我哭訴為什麼要離開廁所,A女說我離開後就在廁所被被告強制猥褻等語(偵卷第83頁),經檢察官當庭確認該狀是否為A02本人所寫時,A02先稱是後又改稱不是(偵卷第129頁),且就檢察官詢問印章是否為A02所有時,A02當庭稱不清楚等語(偵卷第129頁),事後始於114年3月17日提出刑事證人證詞補述狀,稱因出國工作而請A女送件,並有同意A女幫忙刻印章等語(偵卷第135頁)。
⑶A02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陪A女去廁所,沒有什麼印象「
小狼」有陪A女去廁所。我們要離開的時候,「小狼」跟我說A女好像還沒出來,我跟「小狼」一起過去廁所敲門,發現門是上鎖的,過了一段時間,被告開門的時候,有看到被告跟A女在裡面,我只記得A女從廁所出來臉好像是快哭的樣子,走很快出來上計程車。案發後A女及其男友有用LINE語音通話跟我說案發經過等語(侵訴卷第154至155、156、158、161頁);後於檢察官當庭請A02再次確認陪同A女前往廁所之人時,先係證稱:現在記不起來了等語(侵訴卷第162頁);於經提示偵訊筆錄後又證稱:我記得的是我跟A女還有「小狼」等語(侵訴卷第164頁);又於檢察官提示偵訊筆錄並請A02再次確認被告有無叫其去顧A女朋友時,證稱:
現在想不起來等語(侵訴卷第164至165頁)。
⒉證人A01之證述:
⑴證人A01於偵訊時證稱:從A女進去廁所吐直到A女走出來,我
都沒有到廁所去,A女出廁所後臉色比進去廁所更不好,感覺A女有話想講,因為她的表情變化幅度比較大,我感覺A女有驚嚇、憤怒的情緒。我們先送另一位女生回去,A女說她有事情跟我講,所以我們才到公園散步跟我說事發經過,A女說A02陪她一起去廁所,被告也有去,被告把A02支開後就對A女強吻等語(偵卷第51頁)。
⑵證人A01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A02、被告陪同A女過去廁所,
我負責照顧另一位女生,從A女去廁所到離開酒吧其間,我都沒有去廁所。我送另一位女生到車上,發現A女還沒出來車子這邊,我沒有印象有跟A02一起去廁所敲門,發現門是上鎖的情況。後來A女過來,A女有無情緒反應或表現不記得了。我跟A女送完另一個女生回去後,A女說她有事情要跟我聊一下,就在另外一位女生家樓下邊走邊聊,A女說她喝的有點想吐去洗手間,被告跟A02一起陪同,她印象中被告先把A02支開,說這邊由他照顧之後,在A女吐完之後,被告有強吻A女等語(侵訴卷第210至211、217、218、220頁)。
⒊觀諸A女與A02間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9/1 15:44 A女:我問你喔 昨天後來我不是去廁所 阿你不是原本在顧我 A02:嘿 A女:後來出來你人呢 A02:幹 妳還敢問 後來小狼抱梨ㄗ(應指梨子)去上車 然後我去拿我的東西回來的時候 你就直接跟我說掰掰就走了 我直接傻眼 A女:不是 我說 我在吐 你在顧門 A02:嘿 A女:顧到後來人呢 A02:喔小狼說要顧妳阿 A女:不是== 後來調酒師(指被告)進廁所 A02:他說叫我去顧梨子(按:中間省略A02與A女討論酒錢之對話) 9/2 00:42 A女:欸你醒著嗎 A02:怎麼了 A女:(語音通話)(未接來電)(語音通話)A02:這樣報警沒有用 他來也會否認 A女:不知道 反正你明天來做筆錄 老實說就好」等節(偵卷第90至97頁)。
⒋就案發當時在廁所中僅有A女及被告在場乙節,業經認定如前
,而關於案發當日A女指述其遭被告強制猥褻之情節,證人A02係證稱案發後A女及其男友有用LINE語音通話向其說案發經過等語,證人A01則證稱案發當日有在A女朋友家樓下聽A女陳述案發經過,是證人A02、A01就案發經過之證述均非在場親身見聞之經歷,而係聽聞A女轉述案發經過,性質上屬與A女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本尚難以此補強A女上開指訴。又關於A女向A02及A01講述案發經過部分,A01於偵審時均證稱係搭乘計程車自酒吧離開並送A女友人返家後,在A女友人家樓下聽聞A女陳述本案經過,A女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案發當天晚上才把當天喝酒的人約出來大家一起講,A01說的公園是那天晚上等語(侵訴卷第146至147頁),2人就A女向A01陳述案發經過之時間有所不同,而A02僅證稱其有於LINE中經A女及男友告知本案經過,全然未曾提及有A女將所有人約出去講本案之情,則就證人A02及A01聽聞A女轉述本案經過之情形亦有前述之出入。
⒌細譯證人A02、A01及A女歷次證述,以及上開A02與A女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見A02就案發前A01有無與A02一起陪同A女前往廁所,及A02發現A女尚未從廁所出來後,有無與A01一同前往廁所敲門等節,A02之前後證述均不一致,且與A01於偵審中均證稱其並未陪同前往廁所一節有所出入,亦與A女歷次證述中均未提及A02有前往廁所敲門一節有所落差,又A02證稱其發現A女未離開廁所而前去敲門後,門鎖住而係被告將廁所門打開一節,亦與A女歷次均證稱係其將廁所門打開後,和坐在座位上之同行友人離去等語有所不同。
⒍關於A女自廁所出來後之情緒反應部分,A女證稱其自廁所出
來後就很不開心等語,證人A01於偵訊時曾證稱:A女自廁所出來後有驚嚇、憤怒的情緒等語,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A女有無情緒反應或表現不記得了等語;A02於偵訊時證稱:A女當時臉很臭,我以為是吐很不舒服等語,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我只記得A女從廁所出來臉好像是快哭的樣子等語,然A02於與A女之LINE對話中則僅稱A女直接說掰掰就走了等語,是證人A02及A01就此部分之證述前後有所不同,佐以A02於偵訊時證稱:我以為A女是吐很不舒服等語,及A女於案發時確係因喝酒而至廁所催吐乙節,此經A女證述明確,並有前開A02拍攝之影片可證,是尚存有A女因喝酒嘔吐致自廁所出來後臉色及情緒反應不佳之可能性,尚無從以此作為A女上開指訴之補強證據。
⒎綜上所述,就案發當時之經過,證人A02及證人A01之證述均屬聽聞A女轉述之累積證據,不足以補強A女之指述,而就案發前、後之情形,證人A02之前後證述不一,且與證人A01就前揭情節之證述不一致,亦與A女指述之情狀有所落差,是證人A02、A01之前揭證述均不足以補強A女之指述。
㈣經本院當庭勘驗A02提供其在廁所門口拍攝A女在廁所嘔吐之
影片,勘驗結果如附件,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侵訴卷第168頁),A女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其於影片中係對被告說出去等語(侵訴卷第169頁),然觀之A女及A02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是A02說「門沒有鎖吶」等語(侵訴卷第170至171頁),佐以A0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錄影是我看A女在吐,我覺得好笑,才錄影A女的糗樣,A女叫我出去、不要錄影等語(侵訴卷第154頁),可見當時現場情形為:被告與A02前往廁所查看A女情形,A女蹲在馬桶旁嘔吐,A02站在廁所門口拍攝A女,被告則站在A女右側,並有以手碰觸A女背部之一般安撫嘔吐之人的動作,而於A女表示「你出去」後,A02隨即回應稱「門沒有鎖吶」,且A02後來亦確實先離開廁所,則由前開現場情境及對話脈絡觀之,存有因A02嘲笑A女蹲在馬桶邊嘔吐並持手機拍攝,A女要求A02出去且不要再拍攝,A02因而回應門沒有鎖以正當化其拍攝行為之可能性,而由後續A02離開廁所,及被告於A02拍攝期間(約7秒)以手拍背安撫嘔吐之A女之舉措,被告辯稱係為觀察喝酒後在廁所嘔吐之A女的情形等語,尚非全然無憑,尚難以上述影片為不利被告之認定。㈤另A女經檢察官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進行
精神鑑定,結果略以:A女易受情緒影響且欠缺對自身內在情緒之關照,長期習慣透過喝酒抒壓,有憂鬱及以身體化方式表達痛苦之傾向...A女向友人及男友訴說案件,卻遭受朋友指責及男友要求好好面對否則就分手等負面回饋,使A女出現加重創傷之情形,導致其對司法審理有明顯得失心及緊張害怕等情緒,A女之創傷表現應是受本案及後續事件共同影響所致。目前A女在臨床上呈現與創傷事件有關的侵入性症狀(聯想到被告以生殖器頂自己屁股的場景)、逃避與創傷事件相關的刺激(抗拒男性友人的碰觸)、有認知和情緒的負面改變(自責、情緒不穩)以及過度驚嚇與警覺(遇到和被告一樣留長髮的男子會害怕)等症狀表現,符合創傷後壓力症診斷...綜合門診會談、心理衡鑑及隨附卷宗,A女成長過程中經歷童年不良經驗,親子關係不穩定,致其人格在親密關係、人際互動上不穩定,且有自我貶抑的傾向。過去曾經有憂鬱症的症狀(情緒低落、食慾不佳、負面思考及自殺意念),在本次事件後再次惡化等節,有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可佐(見彌封卷第101至103頁),精神鑑定報告雖指出A女於事發後呈現創傷反應,然依前揭報告內容亦已敘明A女承受之壓力來源多端,依此,尚難以排除創傷反應係因前述家庭、感情、人際互動等因素所致,是前揭鑑定結果尚不足以為補強證據。
五、綜上所述,本案告訴人A女就被告對其為強制猥褻行為之指述,需有補強證據,然卷內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足以補強佐證A女之指述,依前揭判決意旨,自難僅憑該單一指述,遽認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犯行。是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首揭法規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4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威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陳俊宏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琪附件:本院115年6月9日勘驗筆錄: 勘驗標的:A02當庭提供之手機錄影檔案 勘驗結果:該段影片時間約七秒,影片中有告訴人A女蹲在馬桶旁,被告站在A女之右側,A女頭轉向被告,被告之手有碰觸到A女之背部,被告手掌幾乎佔據A女背部之中央,A女說「你出去」,有一個男生聲音說「門沒有鎖吶」,A女再更往背後看,再講「幹你娘」。被告之手一直到影片結束都沒有離開A女之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