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9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V000-A111334Z(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法律扶助)
黃子浩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AV000-A111334Z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5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鄭宇鈜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孟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