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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侵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BQ000-A114001 (年籍詳卷)被 告 BQ000-A114001A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BQ000-A114001A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82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被告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偲琦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