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侵附民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侵附民字第47號原 告 AB000-A113588(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被 告 黃相儒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判決關於原告A000000000001之姓名年籍均加以隱匿,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減縮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3年8月23日12時許,與被告用餐、至廟宇參拜後,因不明原因感到頭痛、頭昏及四肢無力,被告已知悉原告身體不適意識模糊,竟於同日15時許,駕車搭載原告入住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之○○Motel○○館000號房。被告利用原告在房間內時而意識模糊、時而昏睡失去意識之機會,以其陰莖插入原告陰道之方式,對原告為性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與原告是合意性交,沒有對原告乘機性交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第48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利用其昏睡意識模糊而不知抗拒之機會,以陰莖插入其陰道之方式對原告為性交等事實,業據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依據上開說明,本判決自應以上開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為據。

㈡再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職業、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被告利用原告昏睡不知抗拒之機會,對原告為乘機性交行為,侵害原告之貞操及性自主權,並致原告身心受有相當創傷及精神痛苦,則原告依前揭規定對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自屬有據。爰審酌被告利用原告昏睡不知抗拒之機會,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方式對原告為性交行為之手段、對原告所造成損害之程度,併參以兩造所陳述之學經歷、經濟及家庭狀況(見侵民卷第32頁),暨兩造之財產及收入資料(見侵民卷彌封袋)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慰撫金以60萬元為妥適,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理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遲延之債務,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11日(見附民卷第25頁送達回證)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本件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