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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侵附民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AV000-A113340 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律師被 告 張承堯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5號被告A02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諭知無罪。惟原告AV000-A113340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侵附民卷第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薇芳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