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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侵附民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原 告 A000000000001(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孫敬崴律師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