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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附民字第 2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5號原 告 邱子堯

王偉君被 告 楊進為

勁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瑛玲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1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洪韻婷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