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簡字第282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VAN THAO(中文名:阮文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一一四年度審交訴字第二九八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關於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 VAN THAO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93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以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98號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有不得行簡易程序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許瑜容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