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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字第 28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交簡字第28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凱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0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凱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鄭凱臨辯解之理由,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920005609號函」,及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又關於尿液所含第三級毒品乃他命代謝物之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C號公告愷他命濃度值為100ng/mL,去甲基愷他命為100ng/mL,經查,被告之尿液送驗後愷他命與去甲基愷他命均呈陽性反應,且濃度分別為為3173ng/mL、2528ng/mL,此有其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考,顯逾前述行政院公告之愷他命代謝物濃度值標準甚多,足認被告係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交通工具上路。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633號被 告 鄭凱臨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凱臨於民國114年3月31日9時1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次後,在尿液所含愷他命代謝物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均已逾行政院公告之100ng/ml的情形下,仍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犯意,於同日某時,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8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停妥車輛下車時,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及搜索票上前執行拘提及搜索勤務時,當場查扣K盤1個(含刮卡1張)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1支(毛重0.73公克)(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另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依法裁罰),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愷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且其愷他命濃度為3173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2528ng/mL,已逾行政院113年11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函所定之濃度值,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鄭凱臨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其於警詢中雖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施用任何毒品後駕車云云。惟上開犯罪事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221)、小港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代碼:0000000U0221)、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案照片等在卷可稽,且被告所排放尿液經檢測所含愷他命濃度為3173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2528ng/mL,均已逾越行政院所公告之濃度值,是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李怡增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