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字第 29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交簡字第29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國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7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國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補充「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國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聲請意旨雖主張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刑案查註紀錄表外之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亦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然被告前科素行仍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附此敘明。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7087號被 告 劉國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國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7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111年2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14年6月22日7、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內,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114年6月23日17時25分許,自高雄市旗津區某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於114年6月23日17時55分許,行至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二路與五福二路口時,因騎乘機車安全帽帶未扣為警攔查,並經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所含愷他命濃度為1035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3036ng/mL,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函所定之濃度值,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國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7月16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54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44)及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C號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國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又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彥竹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