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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字第 22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交簡字第225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萬恩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141號),被告自白犯行,爰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萬恩嘉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被告萬恩嘉前於偵訊中已自白認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犯罪之一切主、客觀情節,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於92年2月6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始可將通常程序改為簡易程序,則於法院以外之人詢問被告,而被告自白時,可能即無法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將通常程序改為簡易程序,爰就本條第二項為文字之修正,以加強本條第二項之適用。」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肇事人之前,即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表示其為肇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參(見警卷第56頁),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之自首相符,爰依法予以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因有前述過失行為,致告訴人受傷,所為並非可取,而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符合自首要件,兼衡以被告本案過失行為之態樣、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而被告因自身資力有限而未能與告訴人調解、和解等情,暨其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見警卷第5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9141號被 告 萬恩嘉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萬恩嘉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8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半聯結車,沿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二路內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鳳林二路新厝017燈桿前,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右變換至外側車道,適有郭哲弘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同向外側車道行駛至該處,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郭哲弘受有前胸壁鈍挫傷、左足底玻璃穿刺傷之傷害。嗣萬恩嘉於事故發生後,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郭哲弘訴由(聲請調解時視為已經告訴)高雄市大寮區公所移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萬恩嘉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郭哲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 證明本案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車損狀況等事實。 4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郭哲弘因本案車禍所受傷勢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到場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表明其係肇事車輛之駕駛人,並接受裁判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核與自首規定相符,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沈毅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