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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字第 33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交簡字第330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秋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3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17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梁秋郁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行「天候晴」更正為「天候雨」、第9行「上開路口綠燈起駛」補充更正為「於上開路口綠燈起駛」;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梁秋郁於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自己不慎肇致交通事故,且知悉告訴人邱菳鋐受有傷害,卻在未電請警消人員到場救護且未獲告訴人同意之情形下,逕自駕車離去現場,所為誠屬非是。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有卷存和解書可憑。兼衡告訴人之受傷程度、其於事故發生後是否已嚴重欠缺自救能力、事故發生時、地有無第三人可供呼救。並考量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參。茲念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和解成立,業如前述,頗見悔意,堪認被告受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益民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9303號被 告 梁秋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秋郁(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12時4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鳳山區自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自由路與澄清路口,本應注意超越前車時應保持適當之安全間隔,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同向前方有邱菳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開路口綠燈起駛欲右轉澄清路,梁秋郁貿然駛出路面邊線自邱菳鋐右側超車,兩車遂生碰撞,致邱菳鋐受有右小腿挫傷之傷害。詎梁秋郁肇事後,既未報警處理,亦未停留現場配合調查並對傷者進行即時救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騎車離開現場。嗣警據報到場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邱菳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梁秋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邱菳鋐於警詢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資料、訊問(勘驗)筆錄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 被告於車禍發生後未留置現場查看告訴人傷勢,亦未報警、即時救護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隨即騎車逃離現場之事實。 4 楊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