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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 告 黃柱(即林富承受訴訟人)

林亞蓁(即林富承受訴訟人)

林麟芸(即林富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冠菱律師

陳柏中律師王韻慈律師被 告 呂志堅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5號),經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