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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原易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易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皓君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吳政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緝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皓君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張瀞文法 官 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