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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素美

住○○市○○區○○○路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游泉提上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政勲被 告 尹順親選任辯護人 施志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42號之偽造文書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暴雨來襲,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俊池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