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5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少幃
蔡承峰
李家逸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005號、114年度偵字第21808號、114年度偵字第23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鍾少幃、蔡承峰、李家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少幃、蔡承峰、李家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鍾少幃、蔡承峰、李家逸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鍾少幃、蔡承峰、李家逸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