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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偵聲字第 2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偵聲字第2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蔣培勻

住○○市○區○○路00號(臺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4年度偵緝字第1863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蔣培勻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蔣培勻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而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原因已消滅,並已於同年10月23日另案送執行,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訊問被告後,於114年9月26日裁定羈押。嗣因聲請人以被告另案經判決確定並已於同年10月23日先行送監執行為由,認原羈押原因消滅,而聲請撤銷羈押等情,有撤銷羈押聲請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無不合,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