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偵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雅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2890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雅君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雅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以其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等事由,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執行羈押。嗣於前開羈押期限屆至前,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依法踐行訊問程序後,再於113年12月2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嗣聲請人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並於114年2月21日先行釋放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後段、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羈押,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羈押聲請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