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刑全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正倡上列聲請人與被告佘憲鏜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刑全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正倡上列聲請人與被告佘憲鏜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