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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鈺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鈺騰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非制式手槍2支(穿雲箭,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4年度偵字第34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本案查扣之非制式手槍2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如下:送鑑穿雲箭2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114年2月21日刑理字第1146012700號鑑定書(見114年度偵字第3498號卷第25-28頁)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