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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2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博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博文前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由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案件查扣之海洛因1包(毛重0.66公克,109年度偵字第24000號)、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9.19公克,109年度偵字第24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予以更正)、海洛因2包(毛重0.4公克、3.92公克,111年度毒偵字第3565號),經送請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足認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56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惟被告因健康因素,經勒戒處所拒絕入所而無法執行觀察、勒戒,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依刑法第99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惟被告經上開送觀察、勒戒之裁定確定後,迄今已逾3年未被查獲有何施用毒品之行為,亦查無其他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須施以毒癮治療之原因繼續存在,故而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0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是以,被告於本院上揭裁定已駁回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許可執行,經同署檢察官於114年2月12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24、825、82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56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4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29號為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簽呈在卷可佐。

㈡、前開案件中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2包、白色結晶1包及粉塊狀檢品1包,經檢驗結果,確均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檢驗後淨重0.418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59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度偵字第24000號卷第55頁) 109年毒保字第336號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偵字第24000號卷第45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後淨重18.13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3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3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度偵字第24000號卷第69頁) 109年安保字第1138號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偵字第24000號卷第47頁) 三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檢驗後淨重0.21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9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3565號卷第61頁) 111年毒保字第390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3565號卷第45頁) 四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粉塊狀檢品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3.68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2月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3565號卷第65-1頁) 111年毒保字第359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3565號卷第95頁)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