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辛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他聲請(即附表二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辛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或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①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②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業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修正,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③「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徵之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足見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經查獲者,該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應依行政程序處分「沒入銷燬」,而非依司法程序宣告「沒收銷燬」。易言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另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須已構成犯罪,亦即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特定數量(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修正後同條第5項、第6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則該第三、四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即修正後第38條第1項)違禁物之規定,宣告沒收;如行為人之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則該第三、四級毒品即非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0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有附表一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而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業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並於同日生效。足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或吸食器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雖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惟其純淨重均未逾5公克,有附表二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檢察官偵查後乃認被告持有上開毒品並不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而以114年度偵字第70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且依卷存事證,本院亦查無被告涉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上開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並不構成刑事犯罪,而屬行政不法,則此部分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即應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是以,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二所示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依托咪酯菸彈 1顆(檢驗後毛重6.4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0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9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4年度偵字第7028號卷第77頁) 2 異丙帕酯菸彈 1顆(檢驗後毛重5.48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1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4年度偵字第7028號卷第71頁) 3 依托咪酯菸彈(含電子菸主機) 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20日刑理字第1136142673號鑑定書(見114年度偵字第7028號卷第73頁)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愷他命 2包(驗前毛重各為0.7公克、0.37公克,抽取編號6檢驗,驗後淨重0.399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1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4年度偵字第7028號卷第71頁) 2 卡片 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