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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3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素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素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存卷可稽,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是以【附表】所示物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偵查案號 一 海洛因(含包裝袋) 5包(驗後淨重各為3.2公克、0.87公克,餘3包合計6.97公克,5包合計11.04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未逾1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9890號鑑定書(見聲沒卷第6頁) 113年度偵緝字第240號 二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4包(驗前毛重合計7.5公克) 抽1包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8011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8頁) 三 海洛因(含包裝袋) 8包(驗後淨重為3包合計1.9公克,餘5包合計11.98公克,8包合計13.88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未逾1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8800號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4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 四 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093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見聲沒卷第23至24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 五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2.3307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六 海洛因(含包裝袋) 4包(驗後淨重為1包0.91公克,餘3包合計6.79公克,4包合計7.7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290號鑑定書(見聲沒卷第31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9號 七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4包(驗後淨重各為3.571公克、0.458公克、3.508公克、3.581公克,合計11.11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787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35頁)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