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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3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2年11月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均屬違禁物。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注射針筒 4支 抽取1支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1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7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9頁) 2 透明殘渣袋 1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26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3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3頁) 4 海洛因(含包裝袋) 3包(驗後淨重合計3.23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010號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7頁) 5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7包(驗後淨重合計0.72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8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21-22頁)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