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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3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世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卷內查扣具殺傷力之槍枝3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物,經警送請鑑驗結果,認係具殺傷力之槍枝,足徵上開槍枝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4年度偵字第86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3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均具殺傷力(詳如【附表】),足認扣案如【附表】之槍枝3枝均係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檢察官聲請意旨誤引修法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而應予更正、補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一 穿雲箭1枝 (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 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36144217號鑑定書 (見114年度偵字第8640號卷第79至84頁) 114年度槍保字第27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4年度偵字第8640號卷第73頁) 二 穿雲箭1枝 (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 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三 穿雲箭1枝 (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 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