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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4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晉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玖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晉榮於民國113年8月20日20時20分許,為警查獲其持有供己施用之海洛因1包,經送檢驗,確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無訛。而被告因另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將上開扣案毒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4年7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114年度毒偵字第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後淨重0.199公克,有114年度毒保字第7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4年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8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見聲沒卷第5、7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