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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4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齊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檢驗前毛重零點壹玖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齊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扣得之殘渣袋1包檢出第二級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3年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透明殘渣袋1個,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194公克,有111年度安保字第64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8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393號卷第47頁、第4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殘渣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意旨僅聲請沒收,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而應予更正、補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