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昭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貳佰伍拾公克之黃金條塊貳塊(含外裝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昭仁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牛璋精油香皂盒1盒(內含黃金條塊2塊,重量各為25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2500公克,予以更正),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2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250公克之黃金條塊2塊,經高雄市當鋪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認均為黃金,價值共計新臺幣92萬5,600元,係被告所有,供其行賄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智慧運輸中心主任王志綱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市當鋪商業同業公會受託鑑定/鑑價報告書、法務部廉政署114年度貴保字第19號扣案物品清單可稽(見執聲卷第11、18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