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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建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行動對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2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查扣之行動對話(序號000000000000000)0支,係本案竊錄內容即性影像之附著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9條之5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之理由參照);觀諸同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就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規定,皆屬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以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應以實體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又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之罪者,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第31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偵辦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罪嫌,以112年度偵字第41507號、113年度偵字第7947、12671號提起公訴,嗣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告訴,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

㈡、扣案之行動對話(序號000000000000000)0支,係被告用以拍攝告訴人裙底大腿、內褲之非公開活動及其身體隱私部位而存有竊錄之性影像,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370902900號卷第6-11頁),並有113年度檢管字第1325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7頁)。是扣案之行動對話(序號000000000000000)0支,既屬本案竊錄內容即性影像之附著物,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予沒收之,乃絕對義務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