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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芸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行使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芸萱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00元紙鈔1張(鈔票號碼BS019068XC),係屬偽造之通用紙幣,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0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軍偵字第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3年度軍上職議字第62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附卷足稽。而扣案之500元紙鈔1張(鈔票號碼BS019068XC),聲請人雖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等規定聲請沒收,然卷內並無鑑定報告或明確證據足證該紙鈔乃偽造之通用貨幣,聲請意旨亦未敘明該紙鈔有何合於其他沒收要件之情形,本院尚無從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