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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強處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國瑜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吳軒宇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國瑜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國瑜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

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如起訴書所載之殺人犯罪嫌疑,且有卷內相關證據在卷可佐,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判決之刑度甚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非低,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至辯護人雖以:本案已經取證完備,被告願意面對司法審判,無逃亡之虞,請求以具保方式代替羈押等語;檢察官則以:本案屬重罪,且經協商程序後,本件仍有爭點尚待釐清,有羈押之必要等語。本院審酌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猶存,且尚有爭點亟待釐清,縱經被告片面表達願意面對司法等語,仍無礙於本件羈押之必要性。從而,原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本件被告應自115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力揚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