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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強處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瑞翔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錦昇律師

黃暘勛律師陳子操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瑞翔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瑞翔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罪嫌重大,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之前有2度遭通緝之紀錄,本件涉犯重罪,可預期未來刑度非輕,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考量,被告有逃亡躲避刑責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又係預謀犯罪,惡性重大,若僅命具保或配戴電子腳鐐,尚不足確保後續審判之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114年11月25日、115年1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目前僅進行至量刑前鑑定程序,尚未排定何時進行準備程序、預計於115年4月中旬進行院、檢、辯三方協商程序,考量本案訴訟之進度,認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執行程序,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胡家瑋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2026-03-16